應考人申請閱覽試卷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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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典試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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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應考人申請閱覽試卷辦法第 1 條,應考人得向受理訴願機關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不過,其他依法律有保密必要之文書,受理訴願機關應拒絕其請求。這項規定是根據典試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訂定的。一個相關的案例是司法院釋字第三一九號解釋,認為此項規定與憲法並無牴觸。
- 第二十六條第四項條文
- 典試法 第 2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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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