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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試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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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應考人得於榜示後依規定申請複查成績或閱覽其試卷。
  2. 2.複查成績之申請期限、收費及相關程序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3. 3.應考人閱覽試卷不得有抄寫、複印、攝影、讀誦錄音或其他各種複製行為。
  4. 4.閱覽試卷之方式、範圍、申請期限、收費及相關程序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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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901221 全文修正)

經遴聘之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實地考試委員,於其本人、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應考時,對其所應考試類科有關命題、閱卷、審查、口試、測驗、實地考試等事項,應行迴避。   參與題庫試題命擬與審查者,於報名參加該類科考試時,應主動告知考選部。   違反前二項規定經發現者,爾後不予遴聘。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一條移列。   二、為避免題庫命題及審查委員報考本身參與命題、審查之類科,致影響考試公平性,爰增列第二項。   三、為使參與典試工作之典試委員、命題委員等相關人員能確實遵守迴避規定及參與題庫試題命擬與審查者參加考試時能主動告知考選部,爰增訂第三項。

(1040120 全文修正)

應考人得於榜示後依規定申請複查成績或閱覽其試卷。   複查成績之申請期限、收費及相關程序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應考人閱覽試卷不得有抄寫、複印、攝影、讀誦錄音或其他各種複製行為。   閱覽試卷之方式、範圍、申請期限、收費及相關程序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由原條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移列修正。   二、在不影響考試客觀與公平前題下,踐行國家考試資訊公開,開放應考人申請閱覽試卷,回應外界對於考試資訊公開之需求,且對閱卷委員造成一定程度之提醒,有助於提升閱卷品質。   三、實際作業時可採資訊化方式,將申請閱覽之試卷先行掃描,提供應考人於考選部設置場所之電腦進行閱覽。   四、第二項規定由原條文第二十三條第四項移列。

  • 複查名詞
(090122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一條移列。   二、為避免題庫命題及審查委員報考本身參與命題、審查之類科,致影響考試公平性,爰增列第二項。   三、為使參與典試工作之典試委員、命題委員等相關人員能確實遵守迴避規定及參與題庫試題命擬與審查者參加考試時能主動告知考選部,爰增訂第三項。

(1040120 全文修正)

一、第一項規定由原條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移列修正。   二、在不影響考試客觀與公平前題下,踐行國家考試資訊公開,開放應考人申請閱覽試卷,回應外界對於考試資訊公開之需求,且對閱卷委員造成一定程度之提醒,有助於提升閱卷品質。   三、實際作業時可採資訊化方式,將申請閱覽之試卷先行掃描,提供應考人於考選部設置場所之電腦進行閱覽。   四、第二項規定由原條文第二十三條第四項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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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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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典試法第 26 條規定:「應考人得於榜示後依規定申請複查成績或閱覽其試卷。複查成績之申請期限、收費及相關程序等有關事項之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典試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典試法第 2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