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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規定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考試由考選部組織試務處辦理。考選部辦理考試人員,承考選部部長之命,經辦考試事務;其有關典試事宜,應受典試委員長之指揮監督。 受委託之機關、團體依委託辦理考試辦法之規定組織試務處辦理考試。 試務處組織規程及委託辦理考試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條移列。 二、配合修正草案第二條之規定,明定考試由本部或受委託之機關、團體組織試務處辦理之。 三、為有效督導有關機關、團體辦理考試,爰第一項明定受委託之機關、團體應依委託辦理考試辦法之規定辦理考試。未來「委託辦理考試辦法」中將明定受委託機關團體之資格條件(如須具備之機具及人力)、權限及義務(如須依有關考試法規辦理考試、應將應考須知及報名書表報考選部核備、應於考試辦理完竣後,將考試辦理情形及關係文件函送考選部轉報考試院核備等)。此外,受委託之機關團體辦理考試期間,考選部將派員督導;另經費之編列及補助等亦會有所規範。
申論式試卷評閱得採單閱、平行兩閱、分題評閱、分題平行兩閱等方式行之,必要時得採線上閱卷;測驗式試卷採電子計算機評閱。有關申論式試卷、測驗式試卷評閱及平行兩閱評分差距過大之處理等有關事項之規則,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考試完畢試卷應固封並集中保管,閱卷期間試卷拆封讀卷、重新固封及超過保管年限後銷毀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九條移列。 二、第一項申論式試卷評閱方式按現行實務運作,增列分題評閱、分題平行兩閱二種方式,並增訂線上閱卷之法源,俾未來發展線上閱卷。 三、閱卷規則及試卷保管辦法分項規定,並明確詳盡明列應授權內容。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規定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條移列。 二、配合修正草案第二條之規定,明定考試由本部或受委託之機關、團體組織試務處辦理之。 三、為有效督導有關機關、團體辦理考試,爰第一項明定受委託之機關、團體應依委託辦理考試辦法之規定辦理考試。未來「委託辦理考試辦法」中將明定受委託機關團體之資格條件(如須具備之機具及人力)、權限及義務(如須依有關考試法規辦理考試、應將應考須知及報名書表報考選部核備、應於考試辦理完竣後,將考試辦理情形及關係文件函送考選部轉報考試院核備等)。此外,受委託之機關團體辦理考試期間,考選部將派員督導;另經費之編列及補助等亦會有所規範。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九條移列。 二、第一項申論式試卷評閱方式按現行實務運作,增列分題評閱、分題平行兩閱二種方式,並增訂線上閱卷之法源,俾未來發展線上閱卷。 三、閱卷規則及試卷保管辦法分項規定,並明確詳盡明列應授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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