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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試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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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論式試卷評閱得採單閱、平行兩閱、分題評閱、分題平行兩閱等方式行之,必要時得採線上閱卷;測驗式試卷採電子計算機評閱。有關申論式試卷、測驗式試卷評閱及平行兩閱評分差距過大之處理等有關事項之規則,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2. 2.考試完畢試卷應固封並集中保管,閱卷期間試卷拆封讀卷、重新固封及超過保管年限後銷毀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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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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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0771020 制定)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規定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0901221 全文修正)

考試由考選部組織試務處辦理。考選部辦理考試人員,承考選部部長之命,經辦考試事務;其有關典試事宜,應受典試委員長之指揮監督。   受委託之機關、團體依委託辦理考試辦法之規定組織試務處辦理考試。   試務處組織規程及委託辦理考試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條移列。   二、配合修正草案第二條之規定,明定考試由本部或受委託之機關、團體組織試務處辦理之。   三、為有效督導有關機關、團體辦理考試,爰第一項明定受委託之機關、團體應依委託辦理考試辦法之規定辦理考試。未來「委託辦理考試辦法」中將明定受委託機關團體之資格條件(如須具備之機具及人力)、權限及義務(如須依有關考試法規辦理考試、應將應考須知及報名書表報考選部核備、應於考試辦理完竣後,將考試辦理情形及關係文件函送考選部轉報考試院核備等)。此外,受委託之機關團體辦理考試期間,考選部將派員督導;另經費之編列及補助等亦會有所規範。

(1040120 全文修正)

申論式試卷評閱得採單閱、平行兩閱、分題評閱、分題平行兩閱等方式行之,必要時得採線上閱卷;測驗式試卷採電子計算機評閱。有關申論式試卷、測驗式試卷評閱及平行兩閱評分差距過大之處理等有關事項之規則,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考試完畢試卷應固封並集中保管,閱卷期間試卷拆封讀卷、重新固封及超過保管年限後銷毀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九條移列。   二、第一項申論式試卷評閱方式按現行實務運作,增列分題評閱、分題平行兩閱二種方式,並增訂線上閱卷之法源,俾未來發展線上閱卷。   三、閱卷規則及試卷保管辦法分項規定,並明確詳盡明列應授權內容。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771020 制定)

規定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090122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條移列。   二、配合修正草案第二條之規定,明定考試由本部或受委託之機關、團體組織試務處辦理之。   三、為有效督導有關機關、團體辦理考試,爰第一項明定受委託之機關、團體應依委託辦理考試辦法之規定辦理考試。未來「委託辦理考試辦法」中將明定受委託機關團體之資格條件(如須具備之機具及人力)、權限及義務(如須依有關考試法規辦理考試、應將應考須知及報名書表報考選部核備、應於考試辦理完竣後,將考試辦理情形及關係文件函送考選部轉報考試院核備等)。此外,受委託之機關團體辦理考試期間,考選部將派員督導;另經費之編列及補助等亦會有所規範。

(1040120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九條移列。   二、第一項申論式試卷評閱方式按現行實務運作,增列分題評閱、分題平行兩閱二種方式,並增訂線上閱卷之法源,俾未來發展線上閱卷。   三、閱卷規則及試卷保管辦法分項規定,並明確詳盡明列應授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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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典試法第 25 條規定:「申論式試卷評閱得採單閱、平行兩閱、分題評閱、分題平行兩閱等方式行之,必要時得採線上閱卷;測驗式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典試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典試法第 2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