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試法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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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應考人不得為下列之申請: 一、任何複製行為。 二、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三、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或實地測驗委員姓名及有關資料。
- 2.其他法律與前項規定不同時,適用本條文。
深度解讀
對於典試法第 27 條,根據法條所述,應考人不得進行任何複製行為,也不得要求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以及告知各種委員的姓名及有關資料。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維護考試的公正性和保密性。相關的參考資料來自於典試法第 21 條,其中規定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等在特定情況下應行迴避,以維護考試的公平性。這項規定的範例可以是一個被告要求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但根據典試法第 27 條的規定,這是不被允許的。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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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