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資優惠高壓場景的精準對話美國法庭詰辯學院 NITA 教官的溝通實戰心理學把最高壓房間裡的詰問與提問邏輯,變成你日常對話的工具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典試法 第 27 條

快速跳轉
  1. 1.應考人不得為下列之申請: 一、任何複製行為。 二、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三、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或實地測驗委員姓名及有關資料。
  2. 2.其他法律與前項規定不同時,適用本條文。

深度解讀

對於典試法第 27 條,根據法條所述,應考人不得進行任何複製行為,也不得要求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以及告知各種委員的姓名及有關資料。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維護考試的公正性和保密性。相關的參考資料來自於典試法第 21 條,其中規定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等在特定情況下應行迴避,以維護考試的公平性。這項規定的範例可以是一個被告要求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但根據典試法第 27 條的規定,這是不被允許的。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回 典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典試法第 27 條規定:「應考人不得為下列之申請: 一、任何複製行為。 二、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三、告知典試委員、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典試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典試法第 2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