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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試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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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應考人不得為下列之申請: 一、任何複製行為。 二、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三、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或實地測驗委員姓名及有關資料。
  2. 2.其他法律與前項規定不同時,適用本條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典試法第 27 條,根據法條所述,應考人不得進行任何複製行為,也不得要求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以及告知各種委員的姓名及有關資料。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維護考試的公正性和保密性。相關的參考資料來自於典試法第 21 條,其中規定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等在特定情況下應行迴避,以維護考試的公平性。這項規定的範例可以是一個被告要求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但根據典試法第 27 條的規定,這是不被允許的。

立法沿革 2

(0901221 全文修正)

典試委員會於考試公告後成立,於考試完畢,將辦理典試情形及關係文件,送由考選部轉報考試院核備後裁撤。   常設典試委員會於年度內第一次考試公告後成立,於每次考試完畢,將辦理典試情形及關係文件,送由考選部轉報考試院核備。並於年度內最後一次考試辦理典試情形及關係文件經考試院核備後裁撤。   典試委員會裁撤後,涉及有關該項考試之典試事項,由考選部依有關法令處理。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移列。   二、配合第二條之修正增訂第二項。   三、原第二項遞移為第三項,並作文字修正。

(1040120 全文修正)

應考人不得為下列之申請:   一、任何複製行為。   二、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三、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或實地測驗委員姓名及有關資料。   其他法律與前項規定不同時,適用本條文。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由原條文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移列修正。   二、第二項規定由原條文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移列。   三、配合開放閱覽試卷,刪除第一款「閱覽試卷」為禁止範圍。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0122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移列。   二、配合第二條之修正增訂第二項。   三、原第二項遞移為第三項,並作文字修正。

(1040120 全文修正)

一、第一項規定由原條文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移列修正。   二、第二項規定由原條文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移列。   三、配合開放閱覽試卷,刪除第一款「閱覽試卷」為禁止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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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典試法第 27 條規定:「應考人不得為下列之申請: 一、任何複製行為。 二、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三、告知典試委員、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典試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典試法第 2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