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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考人申請閱覽試卷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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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應考人閱覽試卷限本人為之。
  2. 2.應考人閱覽試卷之方式,以使用試務機關提供之電腦設備閱覽試卷影像檔為原則。但紙本試卷無法掃描或試卷影像檔不清晰或其他特殊情形,試務機關得提供紙本試卷影本供其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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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考人申請閱覽試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應考人申請閱覽試卷辦法第 4 條規定:「應考人閱覽試卷限本人為之。應考人閱覽試卷之方式,以使用試務機關提供之電腦設備閱覽試卷影像檔為原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應考人申請閱覽試卷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