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考人申請閱覽試卷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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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應考人閱覽試卷限本人為之。
- 2.應考人閱覽試卷之方式,以使用試務機關提供之電腦設備閱覽試卷影像檔為原則。但紙本試卷無法掃描或試卷影像檔不清晰或其他特殊情形,試務機關得提供紙本試卷影本供其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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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