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考人申請閱覽試卷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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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考人申請閱覽試卷,應於該項考試筆試榜示之次日起十日內,登入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申請閱覽試卷,填具申請閱覽之科目名稱,並繳納費用後始完成申請程序,非本人申請或逾期申請或未依限繳費者,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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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應考人申請閱覽試卷辦法第 5 條,應考人需在該項考試筆試榜示之次日起十日內進行申請,並且需要透過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進行申請。申請時需要填寫申請閱覽的科目名稱,並且繳交相應的費用才算完成申請程序。若非本人申請、逾期申請或未依限繳費者,則將不予受理。 舉例:在一次考試後,某考生希望閱覽之前的試卷以檢視自己的表現。在考試筆試榜示後的十日內,他透過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填寫了申請閱覽的科目名稱,並繳交了相應的費用,完成了申請程序。因此,他獲得了閱覽試卷的資格。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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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