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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考人申請閱覽試卷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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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應考人閱覽試卷應於申請期間截止之次日起二十日內辦理完畢。但必要時,得酌予延長十日。
  2. 2.准閱覽試卷之應考人,應依試務機關通知之指定期日及閱覽場所進行閱覽試卷。
  3. 3.前項通知得以傳真、簡訊、電子郵件及其他電子文件方式為之。
  4. 4.應考人因不可歸責事由無法於指定期日至閱覽場所閱覽試卷時,至遲應於前三日通知試務機關,另行指定期日閱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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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 期日名詞
  • 可歸責事由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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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考人申請閱覽試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應考人申請閱覽試卷辦法第 7 條規定:「應考人閱覽試卷應於申請期間截止之次日起二十日內辦理完畢。但必要時,得酌予延長十日。經核准閱覽試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應考人申請閱覽試卷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