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考人申請閱覽試卷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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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務機關應將典試委員長、召集人抽閱試卷及閱卷委員評閱試卷之簽名或蓋章予以彌封後,方得提供應考人閱覽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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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應考人申請閱覽試卷辦法第 8 條」的規定,試務機關在典試委員長、召集人抽閱試卷及閱卷委員評閱試卷之後,需將其簽名或蓋章予以彌封,才可提供應考人閱覽試卷。這項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護試卷的保密性,讓應考人可以合法地閱覽試卷並確保試卷的安全性。 參考資料: 《考試院應考人申請考試前後試卷之處理及保密辦法》 範例: 以往曾有應考人在申請閱覽試卷時,試務機關未將典試委員長、召集人抽閱試卷及閱卷委員評閱試卷之簽名或蓋章予以彌封,導致試卷的洩漏情形。這也是此法條設立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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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