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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考人申請閱覽試卷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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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務機關應將典試委員長、召集人抽閱試卷及閱卷委員評閱試卷之簽名或蓋章予以彌封後,方得提供應考人閱覽試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應考人申請閱覽試卷辦法第 8 條」的規定,試務機關在典試委員長、召集人抽閱試卷及閱卷委員評閱試卷之後,需將其簽名或蓋章予以彌封,才可提供應考人閱覽試卷。這項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護試卷的保密性,讓應考人可以合法地閱覽試卷並確保試卷的安全性。 參考資料: 《考試院應考人申請考試前後試卷之處理及保密辦法》 範例: 以往曾有應考人在申請閱覽試卷時,試務機關未將典試委員長、召集人抽閱試卷及閱卷委員評閱試卷之簽名或蓋章予以彌封,導致試卷的洩漏情形。這也是此法條設立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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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考人申請閱覽試卷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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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應考人申請閱覽試卷辦法第 8 條規定:「試務機關應將典試委員長、召集人抽閱試卷及閱卷委員評閱試卷之簽名或蓋章予以彌封後,方得提供應考人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應考人申請閱覽試卷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