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能測驗規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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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試委員、體能測驗委員及辦理考試人員,其有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應考,或為應考人現任機關首長、直屬長官、學位論文指導教授者,應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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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典試法第2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6條,體能測驗人員如有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應考,或為應考人現任機關首長、直屬長官、學位論文指導教授者,應行迴避。例如,如果一位體能測驗委員的配偶要參加測驗,則根據法規,該委員應該選擇迴避,不參與相關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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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