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能測驗規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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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體能測驗得視考試等級、類科、應考人數、時間分配,分梯次、分組舉行。由典試委員會推定典試委員或體能測驗委員若干人主持,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
- 2.體能測驗委員除由該項考試之典試委員擔任外,必要時得另就相關用人機關、請辦考試機關、職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務人員或專家或有關團體富有實務經驗者遴聘之。
- 3.前項委員聘用之資格與程序,與典試委員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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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條來看,體能測驗規則第2條涉及體能測驗的相關規定。根據上述規定,進行體能測驗時,可以視考試的等級、類科、應考人數和時間分配,分梯次、分組進行,並且需要由典試委員會推定典試委員或體能測驗委員來主持。除了由典試委員擔任外,也可以另外遴聘相關用人機關、請辦考試機關、職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務人員或專家或有關團體富有實務經驗者來擔任體能測驗委員。而委員的聘用資格與程序,與典試委員相同。 根據典試法第二十一條及該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的相關規定,可以找到相關的範例。這些規定涉及典試委員本人是否可以參加自己命題、審查的類科,以及體能測驗委員的遴聘等事項。這些規定的制定旨在保障考試制度的公平性。 另外,根據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條第二項前段的規定,公務人員考試應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錄取人數,依序分發任用。根據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第六條第一項的規定,該考試的筆試成績占九成,口試成績占一成,合併計算後擇優錄取。這些規定的制定旨在確保考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以上是對體能測驗規則第2條的逐條釋義,並且根據相關法條提供了相關的解釋和範例。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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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