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能測驗規則 第 6 條
快速跳轉
應考人如有身體不適情形,應於舉行體能測驗前主動告知辦理考試人員,由醫師判定體能狀況能否受測。經醫師建議不宜進行測驗,惟應考人仍自願接受測驗者,須簽署切結書(如附表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體能測驗規則第6條,應考人如有身體不適情形,應於舉行體能測驗前主動告知辦理考試人員,由醫師判定體能狀況能否受測。經醫師建議不宜進行測驗,惟應考人仍自願接受測驗者,須簽署切結書(如附表一)。 根據上述規定,應考人在進行體能測驗前有義務告知考試人員自己的身體狀況,並且必須由醫師判定是否適合進行測驗。如果醫師建議不宜進行測驗但應考人仍然願意參加,則需要簽署切結書。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受測者的身體狀況能夠承受測驗的壓力,同時也保障受測者的自願參加測驗的權利。 參考資料來自《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體能檢查標準及行為規範》。
- 惟名詞
- 切結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體能測驗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