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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能測驗規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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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考人如有身體不適情形,應於舉行體能測驗前主動告知辦理考試人員,由醫師判定體能狀況能否受測。經醫師建議不宜進行測驗,應考人仍自願接受測驗者,須簽署切結書(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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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體能測驗規則第6條,應考人如有身體不適情形,應於舉行體能測驗前主動告知辦理考試人員,由醫師判定體能狀況能否受測。經醫師建議不宜進行測驗,惟應考人仍自願接受測驗者,須簽署切結書(如附表一)。 根據上述規定,應考人在進行體能測驗前有義務告知考試人員自己的身體狀況,並且必須由醫師判定是否適合進行測驗。如果醫師建議不宜進行測驗但應考人仍然願意參加,則需要簽署切結書。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受測者的身體狀況能夠承受測驗的壓力,同時也保障受測者的自願參加測驗的權利。 參考資料來自《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體能檢查標準及行為規範》。

  • 名詞
  • 切結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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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能測驗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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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體能測驗規則第 6 條規定:「應考人如有身體不適情形,應於舉行體能測驗前主動告知辦理考試人員,由醫師判定體能狀況能否受測。經醫…」(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體能測驗規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