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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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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稱分試,指兼採二種以上考試方式或筆試程序之考試。其考試方式依序進行,前一試獲錄取者,始得應次一試。各試成績合併計算為總成績,但各該考試規則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 2.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稱分階段考試,指考試分二階段舉行,並分定其應考資格。具各階段考試應考資格者,始得應該階段考試。
  3. 3.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請求減少報名費者,其各種考試報名費得予減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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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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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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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規定:「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稱分試,指兼採二種以上考試方式或筆試程序之考試。其考試方式依序進行,前一試獲…」(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