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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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第一條所稱以考試定其資格之人員,指下列各款人員: 一、中央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 二、地方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 三、各級民意機關公務人員。 四、各級公立學校職員。 五、公營事業機構從業人員。 六、交通事業機構從業人員。 七、其他依法應經考試之公務人員。
- 2.前項各款人員依法不受任用資格限制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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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 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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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