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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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第七條第二項應考年齡之計算,其年齡下限以算至考試前一日之戶籍登記年齡為準,年齡上限以算至報名前一日之戶籍登記年齡為準。
- 2.公務人員考試之應試科目,得由考選部另定命題大綱。各種考試應試科目之修正,應於考試舉行六個月前公告;新增類科或應試科目減列者,應於考試舉行四個月前公告。但法規名稱為應試科目名稱之一部分者,得隨時配合法規名稱之修正為之,不受公告時間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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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第二項條文
- 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 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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