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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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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規則所稱考試得以筆試、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實地測驗、審查著作或發明、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等方式行之。其僅以筆試方式舉行者,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併採二種以上方式舉行者,除考試規則另有規定外,以各方式成績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2. 2.考試程序列有訓練者,其訓練成績另行單獨計算並依各該考試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第2條,此條規定了考試的方式及應如何計算考試總成績。根據該條規定,考試可以以多種方式進行,包括筆試、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實地測驗、審查著作或發明、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等。如果只以筆試方式進行,則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如果採用兩種以上方式,則合併計算各方式成績為考試總成績。 參考資料: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規定:「受考人所具條件,不屬第4條及本法第6條所列舉甲等或丁等條件者,由機關長官衡量其平時成績紀錄及獎懲,或就其具體事蹟,評定適當考績等次。」根據此規定,應考人在考績年度內具有特殊條件或一般條件的具體事蹟,始得評列甲等,機關長官對其具體事蹟進行評定適當考績等次。 範例:如果一名應考人在考績年度內具有特殊條件,如全年無遲到、早退或曠職紀錄,且事、病假合計未超過五日,根據上述規定,這樣的特殊條件可能會影響其考績等次的評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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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第 2 條規定:「本規則所稱考試得以筆試、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實地測驗、審查著作或發明、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