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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規則所稱考試得以筆試、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實地測驗、審查著作或發明、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等方式行之。其僅以筆試方式舉行者,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併採二種以上方式舉行者,除考試規則另有規定外,以各方式成績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2. 考試程序列有訓練者,其訓練成績另行單獨計算並依各該考試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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