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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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未達五十分者,不予錄取。
- 2.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特定科目未達規定最低分數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 3.特定科目之認定、最低分數之設定及性質特殊考試其錄取標準之限制,依各該考試類別或類科之需要,由各該考試規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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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第 3 條的解釋如下: 1. 若考試應生總成績未達五十分,依規定不予錄取。 2. 若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特定科目未達規定最低分數,亦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則以零分計算。這些限制及規定均依各該考試類別或類科的需要,由各該考試規則所規定。 範例:根據公務人員考試申請資料,甲同學的筆試成績中,行政法科目成績為零分,導致總成績未達五十分,因此未能錄取。 參考資料: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3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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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