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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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高等考試一、二、三級考試及特種考試一、二、三等考試筆試成績,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無普通科目者,以專業科目成績計算之。
- 2.前項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計算之。但各該考試考試規則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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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第四條第一項的規定,高等考試及特種考試的筆試成績,會將普通科目成績和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如果沒有普通科目,則只計算專業科目成績。 在第二項中,普通科目成績是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的總和。專業科目成績則是將各科目成績總和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百分比。這裡提到的「考試規則另有規定者」指的是每個考試的特定規定,必須根據各該考試的規則來遵守。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考試院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 範例:如果某考試的普通科目有國文、數學和英文三科,而專業科目有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兩科,應試人在計算成績時就需要根據以上規則進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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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