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法官考試規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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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同關係文件一併報請考試院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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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法官考試規則第11條,本考試辦理完成後,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同相關文件一併報請考試院核備。這項規則的具體內容是根據公務人員考試法第3條及軍事審判法第11條規定訂定之。這項規定保障了軍法官考試的透明度和合法性。相關範例為特種考試軍法官考試的案例,其中對當事人的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保障了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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