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3.01.29
軍法官考試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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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
- 本考試第一試應試科目分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 一、普通科目: (一)中華民國憲法。 (二)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二、專業科目: (一)民法。 (二)刑法。 (三)陸海空軍刑法。 (四)刑事訴訟法。 (五)軍事審判法。 (六)刑事政策。
- 本考試第二試以集體口試方式行之。
- 本考試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應經國防部指定之國軍醫院辦理體格檢查。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期間內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參加第二試。
- 前項體格檢查,須符合國軍人員體格標準表編號2以上體格標準。體格檢查合格或不合格,由國防部依國軍人員體格分類作業程序之規定認定之。
- 本考試以第一試成績占百分之九十,第二試成績占百分之十,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後,配合用人需求擇優錄取。
- 第一試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 第一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五十分或第二試成績未滿六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經國防部核定成績及格,始完成考試程序,由國防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國防部分發任用。
- 前項訓練計畫由國防部定之。
- 本考試及格人員,僅取得軍法官任用資格。
-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經軍法官考試及格人員,依當時 考試規則適用「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取得各適用職系任用資格者,依原考試規則之規定辦理。
-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十六日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間經軍法官考試 及格受特考特用永久限制轉調人員,於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滿六年後,得轉調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 第一項規定,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
本考試準用典試法規定組織典(主)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
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同關係文件一併報請考試院核備。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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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軍法官考試規則全文共 12 條,最新異動日為 93.01.29,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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