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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法官考試規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經國防部核定成績及格,始完成考試程序,由國防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國防部分發任用。
  2. 前項訓練計畫由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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