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法官考試規則 第 7 條
快速跳轉
- 1.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經國防部核定成績及格,始完成考試程序,由國防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國防部分發任用。
- 2.前項訓練計畫由國防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軍法官考試規則第7條規定了錄取人員需要經過訓練,並在訓練期滿後經國防部核定成績及格,由國防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最後由國防部分發任用。根據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條第2項,錄取人員需要接受訓練並在訓練期滿後成績及格才能分發任用。這些資料都參考了公務人員考試法和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並且符合法源資訊的相關資訊。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軍法官考試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