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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法官考試規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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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考試以第一試成績占百分之九十,第二試成績占百分之十,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後,配合用人需求擇優錄取。
  2. 2.第一試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3. 3.第一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五十分或第二試成績未滿六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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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法官考試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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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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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軍法官考試規則第 6 條規定:「本考試以第一試成績占百分之九十,第二試成績占百分之十,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後,配合用人需求擇優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法官考試規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