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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法官考試規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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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考試錄取之後備役軍官,須符合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所訂甄選標準之規定,自接獲錄取通知之日起,限二個月內向所隸後備司令部申請辦妥志願入營手續,再向國防部報到接受分配訓練,逾期未辦妥入營手續報到接受分配者,廢止受訓資格。
  2. 2.前項依規定辦妥志願入營手續,接受分配訓練之後備役軍官,經核定退訓或廢止受訓資格者,同時廢止其入營之志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法規
  • 廢止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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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法官考試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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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法官考試規則第 8 條規定:「本考試錄取之後備役軍官,須符合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所訂甄選標準之規定,自接獲…」(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法官考試規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