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法官考試規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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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考試及格人員,僅取得軍法官任用資格。
- 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經軍法官考試及格人員,依當時 考試規則適用「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取得各適用職系任用資格者,依原考試規則之規定辦理。
- 3.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十六日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間經軍法官考試 及格受特考特用永久限制轉調人員,於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滿六年後,得轉調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 4.第一項規定,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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