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法官考試規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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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民,現役軍官年齡在四十五歲以下,或退伍未逾三年之後備役上尉年齡在三十五歲以下,中、少尉年齡在三十歲以下,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法律、政治、行政各所、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不屬前款列舉之所、系、科,而其所修課程與本考試所定應試專業科目有二科以上相同,每科至少二學分以上者。 三、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法院書記官考試或軍法人員軍法書記官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檢定考試司法官或法務類考試及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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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上述資料可以得出軍法官考試規則第二條中所列的資格條件,包括學歷要求、課程相關性、及各種考試的及格要求。根據該法條所列,有關資格包括法律、政治、行政等所、系、科畢業者,或是修習課程與考試專業科目相同且有一定學分的人,以及通過特種考試法院書記官考試、軍法人員軍法書記官考試、高等檢定考試司法官或法務類考試的人。以上資格條件為符合軍法官考試規則第二條的應考者應具備的條件。 針對該法條的舉例,我們可以以實際案例或相關裁決文件來說明。例如,某位具有政治學系學士學位且修習課程與軍法官考試所定應試專業科目有相關性的個案,可以參加軍法官考試,符合軍法官考試規則第二條的相關資格條件。這樣的例子可以幫助理解並應用該法條的要求。
- 書記官名詞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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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