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法官考試規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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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考試第一試應試科目分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 一、普通科目: (一)中華民國憲法。 (二)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二、專業科目: (一)民法。 (二)刑法。 (三)陸海空軍刑法。 (四)刑事訴訟法。 (五)軍事審判法。 (六)刑事政策。
- 2.本考試第二試以集體口試方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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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憲法法規
- 民法法規
- 刑法法規
- 陸海空軍刑法法規
- 刑事訴訟法法規
- 軍事審判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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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