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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法官考試規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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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考試第一試應試科目分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 一、普通科目: (一)中華民國憲法。 (二)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二、專業科目: (一)民法。 (二)刑法。 (三)陸海空軍刑法。 (四)刑事訴訟法。 (五)軍事審判法。 (六)刑事政策。
  2. 2.本考試第二試以集體口試方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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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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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華民國憲法法規
  • 民法法規
  • 刑法法規
  • 陸海空軍刑法法規
  • 刑事訴訟法法規
  • 軍事審判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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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法官考試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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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法官考試規則第 4 條規定:「本考試第一試應試科目分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 一、普通科目: (一)中華民國憲法。 (二)國文(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法官考試規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