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 2 條
快速跳轉
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乙、丙等考試錄取未經警察專業訓練人員,由內政部交由警察教育機關辦理訓練。 警察教育機關得視應訓練人數、教育設備及預算經費等編入適當班期辦理訓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