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九條之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6.07.25
廢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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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乙、丙等考試錄取未經警察專業訓練人員,由內政部交由警察教育機關辦理訓練。
警察教育機關得視應訓練人數、教育設備及預算經費等編入適當班期辦理訓練。
應行訓練人員,入訓前應經體格檢查,合格者,方得參加訓練。
訓練期間,除依警察教育機關規定攜帶物品外,享受警察教育機關一般學生公費待遇。
民國七十四年以前錄取人員,已接受訓練者,不得再予補訓。自民國七十五年起,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乙、丙等考試,考試錄取未經警察專業訓練人員,應接受警察教育機關為期九個月以上之警察專業養成教育。
應行訓練人員於接獲訓練通知後,應於限期內,前往指定警察教育機關報到,如因重大事故,申請延期訓練者,除應徵召服兵役者外,自接獲通知日起算,延長一期為限,逾期不予訓練。
民國七十八年起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戶政人員、安檢行政人員類科錄取未受警察專業訓練人員之訓練,比照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訓練方式辦理。其訓練期間為一年。
應行訓練人員訓練期間自動申請退訓或重大違規退訓者,或訓練期滿未依規定到職及自實習期滿之日起六年內以任何理由請求離職者,均應賠償受期間全部費用。其賠償計算標準依警察教育機關規定辦理。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警察教育機關有關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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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全文共 9 條,最新異動日為 86.07.25,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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