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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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行訓練人員訓練期間自動申請退訓或重大違規退訓者,或訓練期滿未依規定到職及自實習期滿之日起六年內以任何理由請求離職者,均應賠償受期間全部費用。其賠償計算標準依警察教育機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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