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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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七十四年以前錄取人員,已接受訓練者,不得再予補訓。自民國七十五年起,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乙、丙等考試,考試錄取未經警察專業訓練人員,應接受警察教育機關為期九個月以上之警察專業養成教育。 應行訓練人員於接獲訓練通知後,應於限期內,前往指定警察教育機關報到,如因重大事故,申請延期訓練者,除應徵召服兵役者外,自接獲通知日起算,延長一期為限,逾期不予訓練。 民國七十八年起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戶政人員、安檢行政人員類科錄取未受警察專業訓練人員之訓練,比照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訓練方式辦理。其訓練期間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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