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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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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訓練人員經訓練及分發台閩地區各警察機關實習六個月期滿後,由內政部彙轉考選部核定合格者,呈請考試院頒發考試及格證書,並報請主管機關正式派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5 條的規定,被錄取的應訓練人員在完成六個月的實習後,需獲得內政部的核定合格,並提交給考試院頒發考試及格證書,最後由主管機關正式派用。這項法條的目的是確保應訓練人員在完成訓練後能夠經過考試合格並得到主管機關的正式派用,以確保其能夠正式擔任特種考試警察人員的工作。 參考資料: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的相關資料顯示,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5 條的規定,在應訓練人員完成實習後需要獲得核定合格,才能獲得考試及格證書及正式派用。例如,在過去的案例中,某特種考試警察人員在完成實習後經過考試院的核定合格後,成功獲得了考試及格證書,並獲得了內政部正式派用到相應的警察機關實習。

  • 核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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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5 條規定:「應訓練人員經訓練及分發台閩地區各警察機關實習六個月期滿後,由內政部彙轉考選部核定合格者,呈請考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