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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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5 條的規定,被錄取的應訓練人員在完成六個月的實習後,需獲得內政部的核定合格,並提交給考試院頒發考試及格證書,最後由主管機關正式派用。這項法條的目的是確保應訓練人員在完成訓練後能夠經過考試合格並得到主管機關的正式派用,以確保其能夠正式擔任特種考試警察人員的工作。 參考資料: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的相關資料顯示,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5 條的規定,在應訓練人員完成實習後需要獲得核定合格,才能獲得考試及格證書及正式派用。例如,在過去的案例中,某特種考試警察人員在完成實習後經過考試院的核定合格後,成功獲得了考試及格證書,並獲得了內政部正式派用到相應的警察機關實習。
- 核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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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