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 2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曠課、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時,應按日扣除其曠課、曠職或事假超過規定日數之津貼。
- 前項曠課、曠職或請事假,均以時計算,累積滿八小時以一日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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