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受訓人員之基礎訓練成績經保訓會核定為不及格者,仍留原分配機關(構)學校接受實務訓練,並得於一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自費重新訓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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