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受訓人員訓練期滿並經核定成績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由各用人機關(構)學校或訓練機關(構)學校函送保訓會轉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請分發機關或申辦考試機關分發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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