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規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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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構),並須於交通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再服務三年,始得轉調上述機關(構)以外機關(構)任職。
- 2.前項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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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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