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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規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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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由各訓練機關將訓練成績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交通部分發任用。
  2. 2.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規則第9條,錄取人員須接受訓練,訓練期滿後,訓練成績由訓練機關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及格後,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交通部分發任用。而這些訓練的辦法均依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的規定辦理。 相關範例:例如,根據裁判書中的內容,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錄取人員需經過訓練,訓練成績必須經由相關機關核定及格後,方能完成考試程序,取得考試及格證書並獲得任用。

  • 核定名詞
  •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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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規則第 9 條規定:「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由各訓練機關將訓練成績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及格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規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