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雇員升等考試規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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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以筆試行之,其成績以各科成績平均計算,考試科目有一科為零分或筆試平均成績不滿五十分者,不予及格。 現職人員最近三年考核成績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者,其成績得併入本考試之總成績計算,比重為百分之三十。筆試成績占百分之七十,合併計算為總成績。 前項考核成績併入本考試之總成績計算時,應以報名截止前最近連續三年之年終考核成績為準。另予考核考績不予採計。 最近三年年終考核成績未達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者,以其筆試成績為總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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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雇員升等考試規則第 4 條,這項法規規定了員工升等考試的筆試方式和成績計算方式。根據第 4 條第一項,如果考試科目有一科為零分或筆試平均成績不滿五十分,則該科目不予及格。而第二項則規定,現職人員最近三年考核成績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者,其成績得併入本考試之總成績計算,比重為百分之三十。筆試成績占百分之七十,合併計算為總成績。另外,第三項就讀取最近三年年終考核成績的規定,應以報名截止前最近連續三年之年終考核成績為準,而未達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者,以其筆試成績為總成績。 參考資料: 2017年金融保險事業機構雇員升等考試規則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90001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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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