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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1.08.28

行政院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雇員升等考試規則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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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 (以下簡稱各機構) 雇員升等考試,依本規則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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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構現職雇員或相當職務之人員,任現職滿三年,最近一年內未受記過以上之處分,並具左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高級中學以上學校畢業者。 二、普通檢定考試相關類科及格者。 三、支雇員或相當職務之人員最高薪滿一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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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以筆試行之,其成績以各科成績平均計算,考試科目有一科為零分或筆試平均成績不滿五十分者,不予及格。 現職人員最近三年考成績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者,其成績得併入本考試之總成績計算,比重為百分之三十。筆試成績占百分之七十,合併計算為總成績。 前項考核成績併入本考試之總成績計算時,應以報名截止前最近連續三年之年終考核成績為準。另予考核考績不予採計。 最近三年年終考核成績未達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者,以其筆試成績為總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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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以考試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 前項及格標準如認有變更之必要時,應經主試委員會決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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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組織主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得由考選部委託有關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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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辦理完畢後,試務機關應將考試辦理經過連同關係文件,送請考選部轉報考試院備案,並發給及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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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及格人員,得由各機構視業務需要,依考試成績升補各該機構助員或相當職務人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雇員升等考試規則全文共 11 條,最新異動日為 91.08.28,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