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雇員升等考試規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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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辦理完畢後,試務機關應將考試辦理經過連同關係文件,送請考選部轉報考試院備案,並發給及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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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雇員升等考試規則第 8 條,該機構在辦理完考試後,應將考試辦理經過及相關文件送請考選部轉報考試院備案,並發給及格證書。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考試的公正性和透明度,讓考試的結果獲得有效的管理和監督。例如,當某金融機構辦理了一次升等考試後,應將考試的完整過程和相關文件送交考選部備案,並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以作為合格人員的證明。這樣做可以確保考試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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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