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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職員升等考試規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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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成績依左列規定計算之: 一、現職人員於考試舉行前最近連續三年任相當職務等級之年終考成績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者,其成績得併入升等考試總成績計算。另予考核或低於相當官等之考核成績不予採計。最近三年考核成績未達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者,以其筆試成績為總成績。 二、考核成績占百分之三十,筆試成績占百分之七十,合併計算為總成績。 三、相當薦任以上升等考試普通科目與專業科目分別平均計算;普通科目占百分之三十,專業科目占百分之七十。相當委任升等考試筆試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 四、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相當薦任職務以上升等考試之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不滿五十分者,其考試總成績縱達及格標準,仍不予及格。 前項第一款所稱年終考核成績僅列等第者,甲等以八十分計算,乙等以七十分計算,丙等以下不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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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職員升等考試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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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立學校職員升等考試規則第 9 條規定:「本考試成績依左列規定計算之: 一、現職人員於考試舉行前最近連續三年任相當職務等級之年終考核成績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立學校職員升等考試規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