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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職員升等考試規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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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之現職人員,奉准留職停薪,在國內外進修與現職有關之科目,於學成回原機關服務應升等考試時,其論文或學業成績,得視為考成績。 前項視為考核成績,其論文或學業成績僅列等第者,甲等或相當甲等以八十分計算,乙等或相當乙等以七十分計算,丙等或相當丙等以下或論文 學業成績不足七十分或未列成績、等第者,不予計算。 前二項成績抵算考核成績者,以奉准留職停薪之年限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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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職員升等考試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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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立學校職員升等考試規則第 10 條規定:「合於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之現職人員,奉准留職停薪,在國內外進修與現職有關之科目,於學成回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立學校職員升等考試規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