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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職員升等考試規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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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任相當薦任三級 (薪額四一○元) 以上職務滿一年,已敘相當薦任本薪一級 (薪額四五○元) ,並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九條所定任用資格,有證明文件者,得應相當簡任升等考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立學校職員升等考試規則第3條的規定,如果一位現任相當薦任三級以上職務滿一年,已敘相當薦任本薪一級,並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九條所定任用資格并能提供證明文件,則可以參加相當簡任升等考試。 根據公務人員俸給法第9條第1項的規定,如果一位公務人員通過了相當簡任升等考試,可以取得相當簡任四級 (薪額四三○元) 的任用資格。這樣的情況符合公立學校職員升等考試規則第3條的要求,因為相當簡任四級可以視為相當簡任三級以上職務的升等。 根據公務人員俸給法修正公布前後的相關條文,可以確定這個案例符合相關法規的規定,並且可以作為相當簡任升等考試的具體例子。

  • 第九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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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職員升等考試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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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立學校職員升等考試規則第 3 條規定:「現任相當薦任三級 (薪額四一○元) 以上職務滿一年,已敘相當薦任本薪一級 (薪額四五○元) ,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立學校職員升等考試規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