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職員升等考試規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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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任相當委任三級 (薪額二一○元) 以上職務滿一年,已敘相當委任本薪一級 (薪額二三○元) ,並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九條所定任用資格,有證明文件者,得應相當薦任升等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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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立學校職員升等考試規則第 4 條,指出現任相當委任三級以上職務滿一年,已敘相當委任本薪一級,並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九條所定任用資格,即可申請參加相當薦任升等考試。 根據資料,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九條規定,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薦任升官等考試,其中包括現任委任第5 職等或具有法定任用資格現任相當於委任第5 職等人員3 年以上,已敍委任第5 職等本俸最高級者。 藉此法條,舉一個範例,例如一位教師滿一年的現任相當職務,並且取得相當委任本薪一級,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九條的資格,即可提出相當薦任升等考試的申請。
- 第九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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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