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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職員升等考試規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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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任相當委任三級 (薪額二一○元) 以上職務滿一年,已敘相當委任本薪一級 (薪額二三○元) ,並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九條所定任用資格,有證明文件者,得應相當薦任升等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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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立學校職員升等考試規則第 4 條,指出現任相當委任三級以上職務滿一年,已敘相當委任本薪一級,並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九條所定任用資格,即可申請參加相當薦任升等考試。 根據資料,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九條規定,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薦任升官等考試,其中包括現任委任第5 職等或具有法定任用資格現任相當於委任第5 職等人員3 年以上,已敍委任第5 職等本俸最高級者。 藉此法條,舉一個範例,例如一位教師滿一年的現任相當職務,並且取得相當委任本薪一級,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九條的資格,即可提出相當薦任升等考試的申請。

  • 第九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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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職員升等考試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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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立學校職員升等考試規則第 4 條規定:「現任相當委任三級 (薪額二一○元) 以上職務滿一年,已敘相當委任本薪一級 (薪額二三○元) ,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立學校職員升等考試規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