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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語口試規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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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每一應考人之外語口試成績,以該組外語口試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數為其外語個別口試、外語集體口試或外語團體討論實得成績。
  2. 2.外語口試併採二種舉行者,其成績各占外語口試成績百分之五十。
  3. 3.到考人數不足五人或類科性質不相近無法合併舉行外語團體討論時,以外語個別口試或外語集體口試成績為外語口試成績。
  4. 4.外語個別口試成績、外語集體口試成績、外語團體討論成績或併採二種之平均成績未滿六十分者,總成績雖達錄取標準,均不予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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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語口試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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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語口試規則第 11 條規定:「每一應考人之外語口試成績,以該組外語口試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數為其外語個別口試、外語集體口試或外語…」(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語口試規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