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語口試規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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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典試委員、外語口試委員及辦理考試人員,其有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應考,或為應考人現任機關首長、直屬長官、學位論文指導教授者,應行迴避。
- 2.遇有前項應行迴避之情形,辦理試務機關應調整外語口試委員或應考人之分組。
- 3.違反第一項規定者,爾後不再遴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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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語口試規則》第12條第1款規定,典試委員、外語口試委員及辦理考試人員如果有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應考,或者是應考人現任機關首長、直屬長官、學位論文指導教授,就應行迴避。例如,如果某外語口試委員的配偶是一名應考人,根據這項規定,該委員應當迴避進行口試的工作。 參考資料: 外語口試規則 第12條 (最新修訂日期需依參考資料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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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