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語口試規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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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試委員、外語口試委員及辦理考試人員,對於口試評分情形,應嚴守秘密。如有洩漏,依典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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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語口試規則第13條,典試委員、外語口試委員及辦理考試人員有義務嚴守口試評分情形的保密,任何洩漏情形都會根據典試法第三十一條予以處理。這點可以在"司法人員特種考試法"的相關條文中找到,且根據最高行政法院五十五年度判字第二七五號判例可供參考。
- 第三十一條條文
- 典試法 第 3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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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