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語口試規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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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外語個別口試之評分項目及配分如下: 一、外語表達能力,六十分。 二、語音與語調,二十分。 三、才識見解氣度,二十分。
- 2.外語集體口試之評分項目及配分如下: 一、外語表達能力,五十分。 二、語音與語調,十五分。 三、才識見解氣度,十五分。 四、應變能力,二十分。
- 3.外語團體討論之評分項目及配分如下: 一、擔任主持人: (一)主持會議能力,二十分。 (二)外語表達能力,二十分。 (三)決斷力,十分。 二、參與討論: (一)影響力,二十分。 (二)外語表達能力,二十分。 (三)積極性,十分。
- 4.前三項之外語口試評分項目及配分,除得請用人(職業主管)機關提供與職缺(職業)相當之職務說明(含職等標準)供參考外,並得依核心工作能力,視考試等級、類科變更之;變更之評分項目及配分應公告並通知應考人。
- 5.外語個別口試、外語集體口試、外語團體討論評分表如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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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