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歷經歷證明審查規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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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條「學歷經歷證明審查規則第 13 條」的規定,對於考試後榜示前發現送審的證明文件不實的情況,是不予錄取的。而在考試訓練或學習階段發現送審的證明文件不實的,則會撤銷其錄取資格。另外,如果在考試及格後發現送審的證明文件不實的情況,考試院會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并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如果涉及到刑事責任的情況,則會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參考資料: https://www.moj.gov.tw/ct.asp?xItem=53567&ctNode=8209&mp=047
- 撤銷名詞
- 註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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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