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歷經歷證明審查規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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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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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規定,法規自公布日施行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也就是說,不論法規施行時間多久,只要公布後即具有拘束人民的效力,人民無法因不了解法令而謂其行為不受拘束。這時,需要以法規的明確條文為準,不能憑個人主觀認為不了解法令就可以免除責任。 舉例來說,健保細則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了投保單位有通知義務,即使健保制度實施初期,投保單位不明法令規定,也不能減輕其通知義務。法規已經明確規定了通知事項,雖然有可能對投保單位造成不利影響,但這需要立法機關來修法,而不是由司法機關來解釋法令以產生例外。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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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