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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經歷證明審查規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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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種考試,其考試方式兼採審查所需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者,應考人於考試報名時,應以通訊方式繳交其本人之學歷證件及成績單、服務經歷證明,並依本規則之規定進行審查。
  2. 2.前項學歷、經歷證明之種類、格式及份數,於考試規則中訂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學歷經歷證明審查規則第2條是針對各種考試中所採用的審查方式,要求考生在報名時提交相應的學歷證件和成績單、服務經歷證明,並且必須按照該規則的要求進行審查。 舉例來說,以教師資格審查為例,根據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之規定,申請教師資格審定者應填具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並繳交相應的經歷證明文件,符合規定者才能進行審查。 參考資料:教育部教師資格審定辦法正式公告(version 2021/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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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經歷證明審查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歷經歷證明審查規則第 2 條規定:「各種考試,其考試方式兼採審查所需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者,應考人於考試報名時,應以通訊方式繳交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歷經歷證明審查規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