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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經歷證明審查規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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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審之學歷證明,應為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取得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學歷證明審查規則第3條規定,送審的學歷證明必須是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的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所取得的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在相關案例中,被告未經公告週知即否認原告學位的情況,顯示其作為不符合法規,因此應該依照法規進行審查及公告,才能對學歷進行認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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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經歷證明審查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歷經歷證明審查規則第 3 條規定:「送審之學歷證明,應為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取得之畢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歷經歷證明審查規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